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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请少数网友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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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00: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这里要先提醒下个别网友,不要太敏感更不要激动,本来各位来这里的初衷,相信都是学习放松或娱乐,总不至于自己给自己找气吧?不然你生气我不气,自己气自己不也挺划不来?

“你再跟我的帖子看看?”

原来是这样啊,你早点说嘛,在下再也不会跟你的帖子好吧?不过在下心胸不会这般狭窄,我的帖子,只要不违反版规国法,只要不发起对普通网友的人身攻击,永远欢迎任何网友跟帖!

再者,某些人好像连最基本的道理都不明白,宛如生活在封建社会一般!不要拿其他普通网友和歌手们相提并论,作为歌手这样的公众人物,自然是要放弃一部分自己的隐私,公众议论其作品乃至人品,何错之有?不然按你的标准,现在所有媒体的娱乐版,都要因为诽谤罪而关闭?更不要说作为政治人物的身份,那就是要给公众议论,包括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应受到舆论监督与品评,而且我的议论应该算是很温和的,相比之下,拿自己鞋砸布什那位伊拉克老兄,按你的尺度就要下地狱了吧?我作为一普通民众,我是有议论他们的权利和言论的自由,你顶多可以说我议论的场合不合适,特别是在这样一个以讨论音乐为主的论坛上。但是在一个不错的帖子里加上一句“仍然有人在诋毁李香兰,仍然有人在捧杀邓丽君”,就很合适那样的场合吗?你想强调你推崇的李,你把她的歌排在第一位,别人一眼就可以看出你的想法,但你狗尾续貂式的做法只能使帖子魅力大打折扣!

“随随便便就谈人家的人品,人家这样谈你作何感想?”

我随随便便谈“人家”的人品不违法不犯法,“人家”谈我,那要侵犯我的名誉权,所以我不怎么想,大不了法庭上见呗!这里恶意发起对普通网友的人生攻击?遵的是哪国纪守的又是哪个论坛的法?在这里要提醒下,某些网友对我的人身攻击,我都已经保留下来,因为言语粗俗,我也不想在这里一一转述,但要声明下本人保留对个别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不管你是普通网友也好,或是版主也好,个别人还是好自为之吧,总之希望大家都要有点法律基本常识,想不到能发出这样水平帖子的人竟然也是法盲一个,所以还是搜下类似的案例看看,不要以为是虚拟的网络,就可以恶意攻击诽谤普通网友,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条,没有出处,而且都是别人转述,你是编造的,黄色歌曲是文革的说法,你要否定中央对文革的决议,重新起用那个年代对文化人和歌曲的一些用语,找中央说去~~我不吃你这一套~~自己历史白痴,还敢出来炫耀,真有种~ ”
“一百年的歌声我看的时候你在哪里?在几个老歌论坛混着的吧?呵呵~还轮到你来说?我们在天籁源私下传电视录影的时候,这片子的VCD还没发行呢!”

既然看了,就应该知道我说那样的话是有根据的,至于你信不信央视的专题节目,那是你的问题,而且我用了问号来结尾没有用句号,也说明我不是绝对肯定我的言论,但是你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人家没有说过类似的话?

“这种似是而非的东西,下次少在这样的轮坛里扯~很明显,哪首歌还有谁唱得最好的?谁唱的你最喜欢,没问题,但我们在谈歌,要你跳出来钦定谁是最好听的?还拉上作者,一面教他们作证,一面还给两位戴一顶白帽,算是戴罪立功?那不简单,我拖一个你认识的但已经故去的人,说某某抢劫案是你洛阳客策划的,你亲口对我说的,这就算你干了一票了?”

不要太过敏感嘛,也不要扯得太远,不然就是欲盖弥彰,还是理解能力有问题?

“我的人品比你还要坏,你再跟我的帖子看看?”

这句是什么意思?是在炫耀“你比我还坏的人品”;还是在威胁我?我看这挺像地痞流氓的口吻嘛,不像接受过正规教育人的口气!
发表于 2009-5-3 00: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了,还闹个没完了,都去睡觉去!今天的事情通通埋掉,不要让愤恨陪你过夜,像我的名字那样一直恨下去。这件事其实是那位香港先生和菲菲姐两人之间的事情,你本不必牵扯进来的,现在好了,被和你无关的事情弄伤了。
发表于 2009-5-3 14: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要先提醒下个别网友,不要太敏感更不要激动,本来各位来这里的初衷,相信都是学习放松或娱乐,总不至于自己给自己找气吧?不然你生气我不气,自己气自己不也挺划不来?


有水平的!上来就先威胁旁的人不要插嘴多事~~那就我一个人来说好了~你不生气?谁知道呢?你在家里砸烂的电脑人家也不得知啊~可怜见的,这个自我表白很像受正规教育的硕果~


作为歌手这样的公众人物,自然是要放弃一部分自己的隐私,公众议论其作品乃至人品,何错之有?


黎,李,陈都作古了,但子孙都在,也并非联系不上,那要看人家怎么说了!至于何错之有,我又不是法官,怎么可能回答你呢~本来也想学你搜几个案例给你看看,再一想,这样太便宜你了,现在没受过教育的人照样上网骂人,攻击人家人品,还会上法庭呢.更何况你这样会搜案例的高手,自己解决去吧~

而且我的议论应该算是很温和的,相比之下,拿自己鞋砸布什那位伊拉克老兄,按你的尺度就要下地狱了吧?



不敢,按法官的尺度倒是见了报了,真上了法庭,要判刑呢,温总理不还给求情的吗?报纸都报道了呀~~接受过正规教育的同学,搜呀!赶紧得,别浪费了你的才华~


但是在一个不错的帖子里加上一句“仍然有人在诋毁李香兰,仍然有人在捧杀邓丽君”,就很合适那样的场合吗?你想强调你推崇的李,你把她的歌排在第一位,别人一眼就可以看出你的想法,但你狗尾续貂式的做法只能使帖子魅力大打折扣!



很合适~诋毁李,论坛有人自己跳出来做了活教材,受过教育的同学都看见了?你没看见?受的教育还不够啊~咂咂~~我也没对我的帖子续什么东西,04年的旧贴拿出来,结果赞赏的坛友和反对的坛友如此不成比例,用陕西话说叫什么来着:美得很~美得很~

对了,别人一眼就看出了呀?你怎么知道的?不要搞包办代替么,又不是封建婚姻,你是封建社会出来的?要么你父母从小对你搞的是封建教育?


我随随便便谈“人家”的人品不违法不犯法,“人家”谈我,那要侵犯我的名誉权,所以我不怎么想,大不了法庭上见呗!


别介呀~你受过正规教育没有啊?野鸡学校出来的啊?你怎么可以一面当原告,一面把法官的饭碗给抢了啊?你犯没犯法是法官的工作啊!!


这里恶意发起对普通网友的人生攻击?遵的是哪国纪守的又是哪个论坛的法?



我们没受过你那样的教育,不知道恶意与不恶意,我以为那也是法官的职责范围.我只知道是你先攻击别人~完毕!!有论坛保存的贴子为证!!


但要声明下本人保留对个别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不管你是普通网友也好,或是版主也好,个别人还是好自为之吧,总之希望大家都要有点法律基本常识,想不到能发出这样水平帖子的人竟然也是法盲一个,所以还是搜下类似的案例看看,不要以为是虚拟的网络,就可以恶意攻击诽谤普通网友,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

鼓掌~~总算没白受教育~只纠正你一两个字:任何人都有通过法律对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不仅是你和个别人~书没读好呀,气数!


既然看了,就应该知道我说那样的话是有根据的,


真奇怪,法庭还会采信"应该知道...."这种名堂?“仍然有人在诋毁李香兰,仍然有人在捧杀邓丽君”那这句话你也应该知道啊,怎么还来问我?一个帖子里就这样前言不搭后语,下次写作文一定要打草稿~~



而且我用了问号来结尾没有用句号,也说明我不是绝对肯定我的言论,但是你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人家没有说过类似的话?


看来你真没受过教育哦~~真是丢尽老师的脸!!你先提的观点,你先拿出人家说过这话的确切证据!!懂了没?没懂拿笔记下来,省得转背就忘~
真搞不懂,你可以不是绝对肯定,我么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干吗你都要告我了还处处为我的观点提供有利佐证呢?

不要太过敏感嘛,也不要扯得太远,不然就是欲盖弥彰,还是理解能力有问题?


哦~你回答不了的,对你不利的就是太过敏感?是扯太远?谢谢你提醒了我,你上面所有对我的指责都是太过敏感嘛,也扯得太远,不然就是欲盖弥彰,是理解能力有问题么~~爽爽爽,这答案太爽了,我打算法庭上就这么答了~


我看这挺像地痞流氓的口吻嘛,不像接受过正规教育人的口气!


你辱骂我像流氓,我保留一切.....的权利~~!!!!!!
发表于 2009-5-3 14: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孤愤 于 2009-5-3 00:58 发表
好了,还闹个没完了,都去睡觉去!今天的事情通通埋掉,不要让愤恨陪你过夜,像我的名字那样一直恨下去。这件事其实是那位香港先生和菲菲姐两人之间的事情,你本不必牵扯进来的,现在好了,被和你无关的事情弄伤了。


你还不知道呢~我也是看见别的坛友的回复才知道,他被封了又被解封了,看回复就知道间隔很短的~


有句话叫什么来着:"关门,开闸,放x"~~哈哈~到了法庭,我将阐明这个X是水,白开水,矿泉水,,,,,,哈哈~~我好害怕~


当然,广大网友是知道这个X的,你也理解了吧?嘻嘻~不理解的按照我上面的提示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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