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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话题廊] 高晓松呼吁:别让音乐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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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23: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版权局日前在其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经过两轮修订。而此次修改草案的第46、48条引发了很多音乐人的质疑。



  依据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

  面对这样的规定,著名音乐人李广平表示:“所有可爱的音乐人们啊,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给大家通俗解说一下:你花了一大笔钱付音乐人词曲费再出钱制作了一张唱片,花钱宣传三个月后,歌曲火了!然后不相干的第三人向音著协交点钱说我要翻唱翻录这歌?我再给大家普及一下: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著名DJ杨樾也一针见血地表示:“这条法律如果实施,实际上确定音著协不用分钱了,因为出版三个月后,版权就变成公共的了。”

  高晓松坦言:“幕后创作者将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鼓励互联网盗版。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只是不知你们敢不敢跟全世界版权人聊聊。下周音乐风云榜颁年度大奖,我会以主席身份呼吁此事。”

  很多音乐人均表示,不敢相信法案是真的。著名乐评人郝舫则在微博表示:“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又意味着什么?我们该做什么?”



发表于 2012-4-8 01: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法案写错了?
发表于 2012-4-8 22: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法律是该修改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8 23: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sidouxx 发表于 2012-4-8 01:20
是不是法案写错了?

没有哇。。。,,,
发表于 2012-4-9 0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日の星星 发表于 2012-4-8 23:59
没有哇。。。,,,

这个法案让人不能够理解
发表于 2012-4-9 09: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的人根本不懂法律,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即使是草案,都不该如此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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